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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债权人的认定主要是一事实债权债务关系为主,只要对方能提供享有债权的证据,就属于债权人。...
根据《宪法》第二章的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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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保证权利,法院则一般不承认这一权利。 (2)即使公司有明文规定的权力,但如果从公司的章程看,公司充当担保人的权限只是一项权力而不是公司成立的宗旨或公司的主要业务,则法院可能要求只有在与公司的主要业务有联系的活动上,才允许公司作担保人。 (3)即使公司有明文规定,而且不限于只有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关的活动才能担任担保人。但法院仍可能要求公司必须从它所担保的交易中获得利益,才能充当担保人。 (4)当一家子公司为母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时,法律要求保护子公司内少数股东的利益。 (5)公司章程一般都对董事会向外界借款和提供担保的权力有一定限制,非经股东大会批准一般不能向外界借款或作担保人。 从司法实践看,公司充当担保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两个标准,即该权利是否和主要商业活动有关,以及权利的运用是否能带来收益。但由于这两个标准弹性很大,在裁决时容易导致类似案件出现不同结果,因此,许多国家已倾向对越权原则的适用作出限制,放宽了对公司担保人资格的条件限制。 此外,银行虽也属于公司,但由于它的特殊性,它不仅要服从公司法,也要受制于银行法,除美国等极个别国家限制银行提供保证外,在大部分国家,担保本身属于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故银行的保证范围要比一般公司的保证范围广,这也可以说是公司担保人的特例。
理、副经理指《公司法》第50条和第114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为了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职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规定。
同一法人公司债权转让的转让问题是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决定的,债权的转移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不管是不是同一个法人,债权的转移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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