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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外情还同居,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
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外情还同居,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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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男方有婚外情必须是符合以上条件的,这时如果你能提出确切的物质损害赔偿,并且不违法法条中禁止的规定,是完全可以的到支持的,至于精神损害赔偿,要证明对你和你的家庭造成严重后果。
财产的归属和分配与财产的性质有关。通常是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有财产共有分配。而在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先由男女两方商量解决,拿出财产分配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男女两方商量解决不了,法院会先提议分配方案,尽量使男女两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到财产分配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裁判。而法院在分配财产的时候会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两方真实的、合法的意愿。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看无犯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私通、凌虐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做法惹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有财产分配时,要适当照看无犯错的一方。 4.照看女方和娃儿利益的原则。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具体的要怎样分配,两方各自分多少得根据具体的财产情况来确定。
离婚后发现婚外情不能主张赔偿。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离婚的原因必须是这些过错,在这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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