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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申请程序如下: 1、提交材料,向法院申请破产; 2、法院立案审查; 3、召集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4、开债权人大会; 5、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公司破产,是指对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成立的条件有两层意义: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于:(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损失无法偿还过期债务,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偿还。企业经人民法院批准宣布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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