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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有11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有11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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