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赔偿包括: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
侵权法第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小学生在学校被同学打伤的,由同学家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学校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或者无法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的,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标准依伤害程度鉴定标准而定。赔偿内容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47人已浏览
1,740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7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