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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个人可以查询,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可以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自己也可查阅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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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年6月底,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 按规定,以下个人和部门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三)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四)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等。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在我国刑事拘留并不代表一定构成犯罪了,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司法部门判定其无罪的话,这都是可以无罪释放的。我国相关条例中针对刑事案件无罪释放的情况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属于其中的一条都可以无罪释放。
【法律意见】不可以的,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应到原婚姻登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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