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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解除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1。发现取保候审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往往是发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1。发现取保候审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为了保护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长期拖延,《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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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条件终止审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是否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儿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经办案单位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再次作出《终止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终止对被保释候审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应向侄子宣布取保候审决定》,让你侄子在决定书的收据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还应作出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侄子到指定银行领取您支付的押金。到目前为止,完成终止手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有: 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 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或者宣告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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