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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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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到场,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王成律师解读:该条主要规定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论。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并要求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根据《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充分的、地点、方式,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辩护人到场,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王成律师解读:该条主要规定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论。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并要求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根据《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充分的、地点、方式,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收集的注意事项: 1、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法律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办案的期限,这些期限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离发案时间越近,物品、痕迹就容易找,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表达也越清楚。 2、注意证据的全面性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以更好的证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收集证据的进行不得有违法侵权等行为 要运用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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