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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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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是由持公司股票的股东构成,是的权力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东会,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东大会。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和所有者对公司享有最高权力,而股东行使权力的机关即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权力机构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不执行日常业务,也区别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一般是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并且以会议的形式来行使。其除了法定的职权外,也可以行使规定的某些职权。
(大)会是由持公司股票的股东构成,是的权力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东会,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东大会。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和所有者对公司享有最高权力,而股东行使权力的机关即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权力机构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不执行日常业务,也区别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一般是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并且以会议的形式来行使。其除了法定的职权外,也可以行使规定的某些职权。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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