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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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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诉人向管辖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提交附带民事自诉状。 2.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不撤回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4.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关的判决。
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就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哪些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提起刑事自诉的注意事项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提起刑事自诉需注意的事项: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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