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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第四十条中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一)由于使用者合并、解散、破产等原因,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特殊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议程序。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向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的水厂取水口、构筑物、泵站、输配水管网、闸门及闸门井、计量仪表、消火栓、护管涵洞、测试点、公用配水龙头等与供水有关的设施。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供水通过再次贮存、加压,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城市节约用水。
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消除火灾隐患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内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费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拥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改造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应当督促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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