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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无论是以履行约定方式还是以退回货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都应当同时承担消费者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即由于经营者的违约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消费者邮购过程中所支付的信件费、电报费、电话费、运输费等合理的开支。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邮购方式购买商品时,由于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非即时交货付款,消费者无法在购货前直接观察、检验商品等因素,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生因邮购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对于经营者而言,“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于以邮购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而言:第一,最好与经营者达成购买商品的书面协议,这是发生纠纷时的有力证据;第二,要对所邮购的商品有充分的认识,包括商品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数量、成分、颜色、用途、性能、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包装、交货期限等;第三,应对经营者的信誉情况有所了解;第四,对于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经营者,有权要求其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可以要求其承担因违法行为而使消费者自己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发货且根本不存在,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应当首先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同时要求该网站提供甲公司的详细名称和地址,若该网站无法提供该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该网站也应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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