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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
为了方面读者理解,下面笔者用举例的方法来说明如何确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 以最常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买方是美国公司,卖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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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你们约定的管辖来讲,是属于了约定了仲裁,也约定了法院管辖,因此属于约定不明确,如果你们在发生纠纷后不能就管辖达成一致管辖的约定,你们以前的这种管辖约定是无效的。 第二,你们之前现在因该还是一个买卖合同因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因此根据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可以在A县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这一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如果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并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事诉讼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二、买卖合同双方未选择管辖协议,或者选择管辖协议无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管辖。(一)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交货地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或者交货地的,应当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8条和《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但未涉及履行地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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