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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
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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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2018年嫖宿幼女罪量刑标准”全部内容。
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还处于身体发育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妓女在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同时,因其妓女行为违反了《社会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该是幼女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是未满14岁的幼女,而且是卖淫的幼女,行为者用欺诈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强奸行为的话,就会成为强奸罪。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卖淫的幼女,如果幼女自愿或自愿卖淫,一般说明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幼女被别人(不是卖淫者)诱惑或强迫卖淫,就不要求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客观地卖淫。未满14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满14岁,不包括14岁本身,满14岁的计算方法是从幼女过了14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的。14岁以上的生日也被认为不到14岁,行为者在14岁以上的生日的第二天卖淫的话,就不会成为卖淫的幼女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妓女行为应视为与妓女相识、谈判、支付、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相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者在妓女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上述过程的任何一环,都应视为妓女,只是认定妓女的既遂还是准备,未遂,中止形态不同。(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来说,本罪主体多为男性,但不排除同性之间发生卖淫行为,女性也可以成为幼女罪的主体,在生活中很少见。(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构成犯罪要求知道未满14岁的幼女,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行为者应该主观知道。
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角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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