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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利率过高如何处理比较适当?

2022-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所以,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借贷利率过高的,法院不能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也不能一概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倍或4倍去计付利息,而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本地的经济状况和群众的生活水平来确定利率。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精神,一般确定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倍是比较恰当的,但决不能高于4倍。所以,审判实践中那种利息约定过高便认为是高利贷而不支持当事人的利息请求和一概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倍或4倍计付利息的做法都是不适当的。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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