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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自诉案件是案件的对称,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条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公诉案件的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必须有法定情形才能撤回起诉。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况:1。没有犯罪事实;2、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做的;3、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6、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7、其他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次起诉。新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可以是原指控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检索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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