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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父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
首先,继父母并非必然拥有继子女的抚养权,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才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 其次,继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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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据此,继父母离婚后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是不言而喻的;对应的,继子女可以选择要求亲生父或母抚养,也可以要求继父或继父抚养。所以,当重组家庭的夫妻再次离婚时,如果父母双方都主张子女抚养权,继父或继父需要收集以下证据材料来争取继子女的抚养权:(一)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五)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六)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离婚时继父母也是可以争夺对方带来的与原配生育的孩子抚养权的,此种情形相比较于亲生子女而言,争夺抚养权是比较困难的,这是由于对方与孩子有血缘关系。在无法就抚养权的问题协商一致,且孩子的亲生(父)母并没有不良习惯的,法院通常也不会将孩子判给继父母。
首先,继父母并非必然拥有继子女的抚养权,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才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 其次,继父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以下情形可认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1、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费的一部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 2、其生活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父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父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父母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符合上述情形如何变更抚养权呢? 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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