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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该解释的精神营养费的计算应该是以必需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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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该解释的精神营养费的计算应该是以必需和实际发生为准。所谓必需,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某种营养品对于受害人恢复健康是必要的。计算公式为: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1)医疗费用和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当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的文件或病历、处方确定。(二)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可以根据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当地的平均收入进行赔偿。(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赔偿住院天数。(4)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赔偿可按误工费规定计算。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五)交通费(六)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收据为准。(七)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40%至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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