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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第92条中表述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
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通说认为,受益者受领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无全部返还义务,如经受益者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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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不当得利,义务人或者得利方就必须返还。但要怎么返还呢?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虽然规定了应当返还,但是并没有规定返还的方式。根据民法的一般理论以及实践现状,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可以有两种: 1、原物返还。如果得利方在受损方获得的不当利益是有形物,且在返还时原物存在,则在返还时原则上应原物返还。比如说不当获得邻居家的洗衣机,返还时将该洗衣机返还时即可。 2、金钱偿还。这种情况是在原物已经不复存在或者不存在原物时采用的返还方式。在原物已受损不存在时,返还的金额应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如果不当得利是是劳务等无形物时,应偿还劳务等的通常报酬。当然,如果不当得利的是种类物,如多取了银行的金钱,则只要返还等额的种类物即可。
不当得利不返还的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 《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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