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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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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促销和广告发布活动,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许可证遗失(含正、副本)或需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遗失或需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歇业时,应在歇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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