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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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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2.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3.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自然人)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中一般对需要一方或双方履行的义务都在协商意见或裁决意见中规定了履行终结的期限,因此,申请强制执行的起始时间应以履行终结的日期为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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