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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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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修正案(八)》在立法上设立了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特殊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明确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款,规定:“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老年人犯罪附条件地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放宽对老年人犯罪的缓刑适用条件。原刑法条文并无对老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特殊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条修改为:“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的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既填补了我国刑法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空白,体现了国家对“矜老”司法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也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上更科学,更符合人性。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用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年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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