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对冒名顶替者做出开除的处理。冒名顶替指使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2、构成违反治安管...
1、对冒名顶替者做出开除的处理。冒名顶替指使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2、构成违反治安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该解释可以看出: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因此,仍应认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的黄某霞,1993年以498分的成绩考取许昌师范,却一直没收到录取通知书!十几年后,她向有关部门投诉,称:当年自己的学籍被人顶替了,而顶替的人竟是大伯家的女儿黄某铃。目前,黄某玲在长葛市第一小学任职,而且仍然在使用着黄某霞这个名字。对此事,长葛市公安局2020年的答复意见书表示:黄某玲存在顶替官亭职中的学籍档案问题;而2020年,长葛市教体局的调查结果认定,不存在顶替师范学籍一事。如今,长葛市市纪委监察委先期介入调查,并成立了由市纪委监察委、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将公开发布。根据分析,黄某玲可能侵犯了黄某霞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法律体系本身的逻辑来看,侵犯、剥夺受教育权应属于违宪行为。但是,我国目前违宪审查制度相当不完善,违反了宪法往往不具有可罚性。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剥夺受教育权应看作是违宪行为,但以侵犯民事权利为手段剥夺受教育权同时也是民事违法行为。可以起诉要求黄某玲停止,并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4人已浏览
348人已浏览
696人已浏览
3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