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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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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向法院起诉以后,法院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并注明开庭时间,如果被告签收到法院的通知后拒不到庭并且不说明不到庭的理由,法庭在第二次通知并把法律文书送达被告人签收后仍然不到庭的,法院可做缺席判决。如果被告人无法联系到或起诉书和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人手中的,法院必须在省级报刊刊登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书及法院对此案的开庭日期作通告被告,并限被告必须在法院规定的限期内到庭参加庭讼,否则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
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对方不出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出庭,本人没有出庭;另一种情况是对方不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出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还应当出庭;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作为一种身份关系案件,一般不允许缺席审理。但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既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也不自行应诉,导致案件程序无法正常推进。为避免这种情况,许多法院大胆尝试,离婚案件对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庭审的可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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