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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附属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在订立合...
一、什么是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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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劳动合同期内,还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只要在保密期内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劳动争议途径解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两种,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1、赔偿损失 违反附随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损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通常情况下是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违反附随义务侵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赔偿损失当属最理想的救济方法。赔偿的范围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救济而产生的费用。对当事人固有利益侵害者还可能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2、解除合同 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通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如果该项附随义务的违反使得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对当事人不再有意义,当事人就可以此为据,解除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项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应当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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