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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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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民警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行政不作为的主体一般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客体一般是公民或者需要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公司企业等,如果当事人遇到行政不作为的相关问题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诉处理,也可以直接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提出诉讼来解决。
1、行政不作为违法是单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或认可,仅仅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2、行政不作为违法是非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受法定形式的拘束,只要行政机关在实质上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作为义务即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3、从必须履行法定职责而言,行政不作为违法是受羁束的行政行为,因为行政机关的作为义务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不能放弃、推诿,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力。由于行政主体通常是组织,其行政行为必须通过行政人来实施,在追究法律责任时,有必要正确划分行政主体与行政人的法律责任。对外部来说只有行政主体才是名正言顺的责任主体,因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活动的,行政人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综上所述,针对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居民可以直接发起行政诉讼,关于不作为的法律主要是行政诉讼法,在国家赔偿法里面,也有条文规定居民可以发起赔偿的情形。行政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政府形象,导致办事效率低下,侵犯公民利益。
人们对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特别是将“必须是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同“行政不作为违法客观存在”分别作为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两个要件,似乎属于同义重复。因此,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般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也包括不适当,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的问题,只存在违法的问题。这是由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的特殊形式所决定的。由于行政不作为是消极不作出某一行为,是法律上所拟制的一种行为形态,不具有具体的可感性和具像性。所以,对于行政不作为只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不存在客观形态的事实判断。因此,只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侵权,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不当侵权。第二,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这一损害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赔偿,而不论这一损害是否可能获得其他方面救济。同行政作为一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也不应采用损益相抵的原则。行政相对方权益的损害程度决定着行政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的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第三,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不作为是由于行政主体不履行对相对人所负的作为义务而构成行政侵权的,因此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就可以认为存在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对行政不作为引起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只要行政主体的义务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置的,而行政主体不履行义务并造成特定行政相对人损害,该行政主体不作为即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它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这样认定行政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才有利于行政相对方权益,才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法定职责。对行政不作为引起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从“外部条件”与“直接原因”来分析。第四,应当具有对作为的行政职责的法律规定。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对作为的行政职责的不履行,如果没有法定的行政职责,就不会有行政不作为。在这一点上,违法的不作为与违法的作为是一致的。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不作为变成了胡作为同样也是会以行政不作为的条款来进行处罚,而且此行为也会给他人的利益带来很大的伤害,作为一位国家的人员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肯定是会付出相应的代价,国家的工作人员本就是属于为人民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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