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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有哪些,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2023-06-17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的标志; 2、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3、具有民族歧视、性别歧视的标志; 4、不得作为商标的其他标志。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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