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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精神,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在在单位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没有被剥夺政...
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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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缓刑期间依然在原单位工作,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缓刑期间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工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 《关于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人险局[1982]2号 甘肃省劳动局: [1982]187号文《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82)劳险字21号文作补充说明如下: 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如果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的,刑期应该从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但罪犯因本案而被实际羁押日应当折抵刑期。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的,刑期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犯罪人被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一日抵一日。监视居住的两日抵一日。而且,如果在进看守所之前已经被羁押的,应该将实际被羁押的时间从所判的刑期中扣除。《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 按照我国有关的政策法令的规定和司法工作实践,有期徒刑缓刑只适用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大严重、认罪态度较好、处刑较轻、宣告缓刑后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有意见的被告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对前司法部《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叙职的。”据此。我们意见,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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