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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变更或撤销已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因此取保候审可以撤销。 取保候审撤销或变更的主要原因如下: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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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可以撤销。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2、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1、可以撤销取保候审。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项强制措施是不当的,应当及时进行撤销或者变更。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与不起诉没有关系,满足不起诉的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类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但无论是哪一种不起诉决定都将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其法律效果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认定。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享有自由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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