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划定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并提供用户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设施保养和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汽车加气站的设置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设计与施工规范。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5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2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