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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你自己的情况比对,参考如下: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
1、子女赡养养父母。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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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赡养养父母。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1、对于已经被合法收养的孩子,只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2、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亲生父母对子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因此,您没有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谓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谓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父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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