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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对在市容和...
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维护,确保设施完好。鼓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的公共厕所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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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平整,侧石完好,无障碍设施保持通畅;(二)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三)检查井、箱盖等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保持齐平状态。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和修复。
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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