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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
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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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应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馆认证。
(一)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庆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馆认证。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若有)。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如离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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