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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可以分配转让前的利益,股权转让前的股东权利由原股东享有,股权转让后的股东权利由新股东享有。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前的利润取决于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是否有未分配的利润,是否作出了分红决议。
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没有落实,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通过后股东对股利就有独立于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出让人即使转让了股权也可以请求该分红;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权出让后通过的,由于分红收益权依附于股权,则出让人无权请求该分红。当然,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原持股期间的公司盈利分红有特别的约定,从该约定。
股东主张按其实际出资或者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盈余,称之为股利分配请求权,这是股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基于股东的地位和资格而取得的权利,是股东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股东身份直接关联的,也随着股东身份的丧失而消亡。因此,当股东全部转让其在公司内持有的股权后,其股东资格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也随着丧失,当然无权再主张分配利润---不论是转让后公司的盈余还是转让前的盈余。这样处理并不损害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的利益。因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于转让时已有的公司利润因素,会在计算股价款时考虑进去。如果没有考虑利润隐私,则转让方可以考虑以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有必要区分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股利给付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根据股东资格、身份而自然产生的,不论最终股东会是否决议分配股利,都不影响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如果股东会决定不分配股利,则股利分配请求权收到合法阻却,不能为股东带来利益,此时股利分配请求权仅仅是一种不确定的期待权。而一旦股东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则股利分配请求权就具体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股利给付请求权性质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该债权可以与股权分离而独立存在,并不当然随同股权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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