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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产权归单位或者是房管所所有,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不能继承分割。承租人去世后,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承租人死亡的,生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同意变更承租人名称。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支付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生前在本市无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生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要求变更租赁户口的,出租人应当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根据其他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租赁住房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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