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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七日是指自然日。若期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则节假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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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有必要逮捕的,应当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核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几种犯罪行为之一。(2)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以上徒刑,这是逮捕犯罪严重程度的要求。《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可以判处以上徒刑为逮捕条件之一,是基于刑事相当原则。(3)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即使犯罪嫌疑人具备前两个条件,也要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1)可能实施新犯罪;(2)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际危险;(3)可能破坏或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行供应;(4)可能报复受害人、举报人和控告人;(5)试图自杀或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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