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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远若是大于诉讼标的是不合法的,若发现存在超标的保全,需要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措施。再者,能够被保全的,只能是与纠纷案件有关的财物...
诉讼保全的财产超标的并不合法,财产保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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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标的远超诉讼标的是不可以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民事纠纷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但是是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之下申请的,如果是请求超出合法的范围的,此时是不会被受理的。
在离婚诉讼中,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基金开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提交诉状时附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特别写一个申请书给法院,申明先诉讼保全后再送达起诉状给被告,表明自己的困境及担心,希望法院如此办理,这样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求得诉讼的主动。
财产保全诉讼标的额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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