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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对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与债务...
1、离婚财产一般由夫妻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个人财产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起诉,由法院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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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应当明确表达离婚的原因和事实情况。写明的理由和情况,在审理时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个人要求,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离婚损害赔偿等事项提出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应当如何处理? 专业婚姻律师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人民法院对这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在审理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时,如何处理共有财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在执行债务清偿事宜时,对外方面,共有财产的所有者有权对其享有连带债权并承担相应的连带债务责任。但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第三方明确知悉共有财产的所有者之间并不存在连带债权债务关系,则需要另行考虑。 在共有财产的内部关系处理上,除非所有者之间另有约定,否则按份共有财产的所有者将依据各自所占份额享有债权并承担相应的债务;对于共同共有财产而言,所有者将共同享有债权并承担相应的债务。 当债务涉及到众多债权人时,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由于这些债务均源于同一法律文件且属于同一执行案件,因此不存在先后偿还的问题。反之,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基于所有权以及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债权将优先获得清偿;若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则应按照担保物权设立的时间顺序依次进行清偿。若无担保物权,则应按照各个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 上述仅为一般的处理原则,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在处理债权债务案件中的共有财产问题时,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的帮助,以便确保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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