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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 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 x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x护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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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相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人身伤害的赔偿的条例中就有这么写到,“误工费的判断是根据受害者因为交通事故所耽误的时间和他收入的情况来定的”“因为交通事故误工的时间的报告需要由医院方面出具证明。如果是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者则是从定残的日期的前面一天来进行判断。” 1“如果是有稳定收入的受害者那么误工费就是自己计算其实际的收入,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话则是按他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如果无法提供近三年的证明的话,那就是按当地相似的行业的平均收入来计算。”稳定收入是指能有稳定的工作或者能证明有稳定的现金流,包括应该得到的工资,奖金,绩效之类的。判定的标准的话一般是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奖金的话一般是按照上年度受害者的奖金来计算的,以税收的起征点为界限。如果是个人企业或者是合伙制的私营企业的出具的工资证明,需要税务部门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一起当做证明。不能去的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的受害者则只能以当地的平均工资标准来判定。 2、没有稳定收入得人比如说农民、自由职业者,家庭主妇等,他们无法提供三年内的收入证明所以一律以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的提起的话上面也说了是按照医院出具的报告来证明,它是由实际住院的天数还有出院以后需要的修养期的天数来制定的,从开始治疗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如果期间有节假日等都不用扣除,不过在条件符合出院标准以后不愿出院的则不算入误工天数,报告出具之后不再计算误工天数,致残的从定残日开始不计算误工天数 4、如果受害者有从事多份职业,其兼职的收入如果真是的话,也是需要赔偿的。 5、对于已经退休的人员他的误工费则是由其原来在岗的时候的岗位来进行计算,就是现在如果还在当时的岗位能拿到多少收入,赔偿的金额就是这个收入。 6、如果受害者是开店的个体商户或者承包商的话,他的收入可以不需要近三年的收入为标准,可以以一定时间内的收入为判断的标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判定误工费的金额。如果在当地对这些赔偿有特别的规定则按照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所以医院在出具报告的时候也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进行写。综合上面所说的,误工费对于我们受害方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但我国对于误工费的赔偿也是非常严格的,在计算误工费的时候要根据伤者的实际收入还有误工费的时间来进行计算,还要开具相关的证明,这样保险公司才会进行受理,同样才能得到更好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日/月/年)×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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