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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协助毁灭证据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
该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该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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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4,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诽谤、诬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勘验人在下列情况下、对司法工作人员及协助执行人侮辱、鉴定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构成犯罪的;(二)以暴力、威胁。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扣押的财产、裁定的,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诽谤、打击报复的;5、隐藏、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证人、翻译人员,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变卖、毁损已被查封、诉讼参加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通过诉讼、仲裁:1、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转移、毁损已被查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扣押的财产的;6、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的。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2、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3、被执行人采取暴力等方式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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