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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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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表示同情,1、根据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具有虚开行为,便构成犯罪,没有“数额’的限制。2、虚开增值税发票600多万的刑期多长关键看虚开的税款(不是发票金额),《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七十九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如何判断“虚开增值税发票导致虚开的税款”,这涉及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个环节均有税款产生,只要开具发票就会产生抵扣税款的法律效果,在证据上一般会有税务机关出具的逃避追缴欠税案的意见、税务稽查报告,证明等。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话是可能适用缓刑的。
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规定,4000万,应该是属于特别巨大,因为根据司法解释: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因此这种案件一看律师的人脉关系问题,二要主要看公安机关的有关虚开数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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