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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界定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主要是看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即为侵权之诉;诉讼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即为违约之诉。违约是指合同当事...
首先,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而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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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不能在一起诉讼中同时适用,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事先也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现侵权责任竞合的究竟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其他请求权,应当按照请求权人有利于自己了利益的选择为之。《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受到侵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也允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这说明了合同之外的当事人,向合同的参加者提起诉讼,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提起违约之诉。
侵权与违约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1、违法性不同。 侵权行为是对民事法规的直接违反,而违约行为则是当事人对有效合同的违反。 2、行为主体不同。 侵权行为的主体只要有意识能力即可,不一定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违约行为的主体一般为有行为能力人。 3、侵犯的客体范围不同。 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包括债权在内的一切民事权利。而违约行为侵权的客体仅限于合同规定的债权。 【相关延伸】 问:侵权与违约能同时追究吗? 答:侵权与违约不能同时追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与违约不可以同时追究,而应择一。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起诉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一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那么应认定为违约之诉.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义务,则构成(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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