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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扣押车辆的期限最长是六十天。一般来说,如果交警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的,那么就会扣留车辆,而鉴定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天,最长不超过60...
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的最长扣押期限为60天。一般而言,如果交警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则会扣留车辆,因为鉴定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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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1、一般情况 调查结束之日起30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调查结束之日起(申请重新鉴定的)55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有异议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期限2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2、特殊情况: 调查结束之日起70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6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调查结束之日起(申请重新鉴定的)135天(3日内委托、鉴定期限不超过6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有异议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期限60日、2日内送达鉴定报告、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
1、应当自交警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目的限于为了收集证据。对扣留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因此,为了收集证据,用于检验、鉴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而且,在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就应当发还给当事人。加上检验、鉴定时间(20天或者30天),自勘查现场之日起,扣押时间可以达到25天或者35天。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更长。
针对交通事故车辆扣押期限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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