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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交通警察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不服认定书怎么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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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2)当事人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而该违法行为认定影响到交通事故认定意见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撤销原认定意见,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认定关系重大,不仅涉及到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是否成立,还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份额。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只具有“证据”性质,但是司法实践中通过庭审证据质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是十分困难的事情。 因此,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该充分利用复核程序解决;否则,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基本上“铁定”事实。
你可以申请审查。参考以下内容: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起3天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计申请应注明审计申请及其原因和主要证据。2、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5天内,应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以下情况之一,审查申请不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受理的;(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事故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应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非道路行驶时车辆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时,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3、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日起30天内审查以下内容,作出审查结论:(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出席,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终止审查。
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在撰写复核申请时,必须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当的错误,抓住相关证据,努力复核机关认可自己的意见。二、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日内,将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审查期间,当事人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审查程序将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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