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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组织迷信活动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检查;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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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少数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等问题,必须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慎重对待,区别处理。对信教党员的处理,要严格掌握以下政策界限:对于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的,对其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积极参与上述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中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和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又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以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或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要对他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死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说明(1)》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1)死亡3人以上的;(2)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多人受重伤的;(3)因邪教活动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死亡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 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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