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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的正当防卫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非正当防卫行为有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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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有5个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限于面对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已经着手,尚未停止。 3、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要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5、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误区有: 1.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拘留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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