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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造成误工的需要误工费,没有其他损害,不能要求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就车辆的维修问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
1、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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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在理赔时的基本流程:(1)出示保险单证。(2)出示行驶证。(3)出示驾驶证。(4)出示被保险人身份证。(5)出示保险单。(6)填写出险报案表。(7)详细填写出险经过。(8)详细填写报案人、驾驶员和联系电话。(9)检查车辆外观,拍照定损。(10)理赔员带领车主进行车辆外观检查。(11)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核损。(12)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重物品。(13)交付维修站修理。(14)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15)车主签字认可。(16)车主将车辆交于维修站维修。 其次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车主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对车辆查勘、照相以及定损等必要工作。结案前应向交管部门了解事故中自己应负多大的责任、损失多少和伤者的赔偿费用等情况,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询问哪些情况能赔哪些情况不能赔,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以及找修理厂修车时,关于价格问题要与保险公司及时沟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厂的开价与保险公司的赔偿价格相差太大。对于定损时没有发现的车辆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查勘定损,这笔额外的损失就不用车主自己掏钱了。因为保险事故受损或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费用。若客户自行修理,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甚至拒绝赔偿。车辆修复以后,在支付修理费用和办理领车手续前务必对修理质量进行查验。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XXXX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XX皮革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XX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焦作XX公司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洛阳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原告为被告在孟州市西工业开发区5号的安装工程及非标制作提供工程劳务服务,双方约定按工程劳务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365天)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结。随后原被告就工程劳务又签订数份简易合同,原告分7次给被告开具了工程劳务款发票,价款948549.09元,被告分7次扣质保金76303.87元,目前被告账上显示原告质保金数额为60303.87元,原告称被告扣原告各项罚款16000元,扣除后为60303.87元。
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显然的 *首先车祸不一定定性为交通事故,而交通时故也是实际上的车祸。 *车祸不一定在公路上发生,而交通事故一定在公路上发生。 *车祸可以是单个车辆发生,而交通事故一般是两辆或多辆车之间发生的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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