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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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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按照下列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四)指导和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病防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培训和安全诚信建设等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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