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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金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家庭收入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含伤残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
家庭成员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慰问金和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护理费及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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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及其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三)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安置费; (四)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五)离退休养老金; (六)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收入; (八)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九)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十)自谋职业收入; (十一)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 各类收入按实际收入额计算;但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和基本生活费,在扣除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该费用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家庭收入。 三、家庭成员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慰问金和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残疾人补助; (四)义务兵的退伍安置费; (五)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 (七)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 (八)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金; (九)参加公益性岗位获得的收入的三分之一;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等; (2)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3)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临时性救济金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 (4)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医疗救助金; (7)社会为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的款物; (8)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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