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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符合条件的有经济补偿。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
1、分不同情况。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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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判断:(1)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采用这一方式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又不能达成协议解除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后,具有下列情形的,收养人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解除收养关系经济补偿根据养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养父母的经济能力综合确定数额,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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